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明朝中后期在矿业是否也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来源:矿业装备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欧洲中世纪形成的“产业资本的萌芽”,存在于三个部门,采矿业是其中之一。中国明代中、后期的矿冶业,同样也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 自当时的铁冶业中有关于资本主

在欧洲中世纪形成的“产业资本的萌芽”,存在于三个部门,采矿业是其中之一。中国明代中、后期的矿冶业,同样也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
自当时的铁冶业中有关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的明确记录。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广东“凡韶惠等处系无主官山,产生铁矿,先年节被本土射利奸民号山主矿主名色,招引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每年于秋收之际,纠集凶徒,百千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峒,创寮住札。每山起炉,少则五、六座,多则一二十座。每炉聚集二三百人,在山掘矿,煽铁取利。山主矿主利其租税,地鬼总小甲利其常例,土脚小民利其雇募”。
这里的“土脚小民”是因为“利其雇募”而参加铁冶生产的,而且其雇主是从福建上杭来的“无籍流徒”,只于每年“秋收之际”前来组织生产,大概是利用冬天的农闲季节进行短期经营,所以“土脚小民”与其雇主不会形成牢固的依附关系,可见这是一种符合科学含义的“自由”雇佣劳动。每炉所聚工人达“二三百”个,这表明在一个生产单位中雇佣劳动力的数目不小,不应属于封建的小规模的雇佣劳动。很清楚,这里的“山主矿主”类似于欧洲十六七世纪的土地所有者,充当雇主组织“在山掘矿、煸铁取利活动的“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相当于欧洲的租地农业家,而“土脚小民”则是被剥削剩余价值的雇佣工人。这种经营方式自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
明朝人王士性记载了云南铜矿业中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情形:“采矿事惟滇为善…其未成硐者,细民自挖……其成硐者,某处出矿苗,其硐头领之,陈之官而准焉。则视硐大小召义夫若干人。义夫者,即采矿之人,惟硐头约束者也。择某日入采。其先未成硐,则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硐大或用至千百金者。及硐已成矿可煎验矣,有司验之。每日义夫若干人入硐,至暮尽出硐中矿为堆,画其中为四聚瓜分之:一聚为官课,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一聚为公费,则一切公私经费,硐头领之以入簿支销者也;一聚为硐头自得之;一聚为义夫平分之,其煎也皆任其积聚而自为焉。”
根据这个记载,硐头在“未成硐”之前,“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都需负担,这说明他是拥有开发矿山资本的人;而被召来的“采矿之人”即“义夫”,却是一无所有的人。矿山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而采出矿石以后,要有四分之一上缴,以充“官课”。可见,这里的硐头也跟欧洲的租地农业家地位相似,“义夫”就是硐头雇佣的工人。有的史学家认为:“在这里是以对分产品的方式以代替货币付酬的,而且义夫要受到硐头和封建官吏重重的剥削,并且受到硐头的‘约束”,所以这里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这是应予商榷的。
恩格斯曾说,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雇佣关系,“可能被参加分红的组合形式所掩盖”。这就是说,分红的组合形式,不妨碍资本主义经营的实质,以对分产品的方式处理硐头与“义夫”的关系,就是一种参加分红的组合形式,可见它不应当成为否认这里实行资本主义性质经营的理由。至于受硐头的“约束”,也不应用来做这种否定的根据。马克思说过: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直接生产者大众来说,他们的生产的社会性质是以实行严格管理的权威的形式,并且是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权威的执掌者,只是作为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像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的资格得到这种权威的”。
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并不是不要“严格管理的权威”,即不是不允许资本家“约束”工人,只是这种“严格管理的权威”即“约束”,不许扎根于政治的统治权或神权,而要依靠其掌握“劳动条件”的地位;这正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权威与奴隶主、封建主对奴隶、农民的权威的重大区别之一。
当然,资本家对工人的这种“严格管理的权威”即“约束”,也不能发展到人身的依附或隶属的程度,这也是它与奴隶主、封建主对奴隶、农民的权威的重大区别。云南铜矿业中“硐头”之得以“约束”“义夫”,正是由于“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即由于“硐头”是“劳动条件”的掌握者;另外,从史料来看,也并没有发现“硐头”得以占有或半占有“义夫”的人身。所以硐头与义夫的关系,应看作是雇佣关系。

文章来源:《矿业装备》 网址: http://www.kyzbzz.cn/zonghexinwen/2021/0512/879.html

上一篇:大中矿业登陆A股市场 募投项目扩大产能及提升产
下一篇:港股异动 | 中国有色矿业(01258)跌超8%领跌有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