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对矿业权人的权益补偿是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一个重要环节。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在国家层面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各地对于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补偿构成、补偿责任的对外承担与内部划分等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对安徽等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分析,指出当前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从地方政府的视角来看,退出补偿增加财政负担;从矿业权人的视角来看,其合法权益缺乏公平保障。为完善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机制,建议:(1)从国家层面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构成;(2)健全补偿协商机制,明确补偿支付条件与支付期限,保障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3)采用多元补偿方式,综合采用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4)合理划分补偿责任,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推动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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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金莉慧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768
论文分类号:X36;F426.1
文章来源:《矿业装备》 网址: http://www.kyzbzz.cn/qikandaodu/2022/0622/12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