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简介
2 《民法典》思维下本案处理结果的变化
2.1 赔偿数额的变化
2.2 赔偿范围的变化
2.3 生态修复的变化
3 《民法典》语境下认定矿业权生态损害的基本思路
3.1 惩罚倍数的判断
3.2 计算基数的确定
3.3 损害鉴定的费用
3.4 调查费用的计算
3.5 预防费用的支出
3.6 诉讼主体的厘定
4 结 语
文章摘要: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责任编的一个重要分支,其规则更加深入细致,在传统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下难以在判决中体现的内容,如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调查费用等,都有了新的解决方案。若以《民法典》的规则思维回顾以往矿业权行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不难发现在案件处理结果上有很大差异,矿业权人侵害生态环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更重,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非常有利。但是,由于《民法典》规定较为原则化,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故办理矿业权行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之案件时,尚有一些争议之处。实践中,建议按照惩罚倍数的判断、计算基数的确定、损害鉴定的费用、调查费用的计算、预防费用的支出、诉讼主体的厘定等几个方面加以处理,以便准确认定相关侵权责任。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3;D922.6
文章来源:《矿业装备》 网址: http://www.kyzbzz.cn/qikandaodu/2021/1215/1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