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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应突出人权保护

来源:矿业装备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992年制定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十年以后被列入修改程序,并作为2006年至2007年的重要立法项目,直至2013年将《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审议。此时,因正在修订《安全生产法》

1992年制定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十年以后被列入修改程序,并作为2006年至2007年的重要立法项目,直至2013年将《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审议。此时,因正在修订《安全生产法》而搁置《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的审议。当《安全生产法》修订并实施以后又转变立法方向:决定将《矿山安全法》修改成为《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2015年4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在会上提出,新《安全生产法》还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细化,目前急切需要的是将执行了20 多年的《矿山安全法》尽快修改成为《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参见周铸:《“矿山安全法”将被修订为“矿山职业安全健康法”》,载《中国矿业报》2015年4月23日。 。从《矿山安全法》转向《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关键在于立法目的已从经济性的生产安全转向社会性的劳动安全。立法目的如此根本变革以后,就不是之前的法律修改而是法律创制。但是,我国目前只有“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者作了解读:“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参见腾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缺乏“宗旨是安全保护人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上位法*在保护人权的安全法领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关于各行业的基本法,《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属具体的行业立法。发达国家一般先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再制定《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比如美国,1970年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于1977年颁布了《矿山安全与健康法》。 。因而,精准确立和集中保障《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立法目的,自然成为立法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一、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制定《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首先问题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范围。明确矿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调整对象,是确定立法目的的基本问题和逻辑起点,可进一步明确法律的价值、宗旨、原则等。确立法的调整对象,有助于明晰立法的调整范围、体系结构、法律地位及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界定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则能系统构建法律调整的内容安排以及权利体系。

(一) 明确矿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安全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将安全分为职业场所的劳动安全、为了经济效率的生产安全、关于饮食卫生的食品安全、交通运输方面的道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安全以及国家性质的主权安全等众多类型。在这些分类中,当前存在一种僵化现象,就是未能意识到劳动安全与生产安全的并列性,而是将劳动安全包含于生产安全之中,认为修改后的《生产安全法》中包含了场所的职业安全规定*这种包含关系明显: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这条规定新增了“以人为本”, 因而普遍认为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了经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对此应当看到,在法律中缺乏具体条文支撑的抽象性规定,虽然认可生命重要但不能等于保护了生命,而且工人的健康呢保护不见踪影。即使在第三条中参入了“以人为本”,但与第一条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难以融合。在同一部法律中、按照同样的规则,对于生命健康利益和财产利益不可能同时进行保护。。生产性的财产利益与社会性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安全保护难以同时兼得,更不可能包含或取代。由此,必须对当前关于“生产安全”包含“劳动安全”的包含方式予以解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场所环境的劳动安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安全内容来看,劳动安全具有区别于生产安全的显著特征。一是单向供给性。劳动者享有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企业负有供给劳动者安全环境的社会责任。二是社会属性。劳动者生命安全权的享有,以人权为根本、以公平为原则,并可以适当损害经济效率。三是内容整体性。职业安全或劳动安全是一个大安全观,包括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而健康权只能与职业安全构成一个整体;能够与矿业健康结合的矿业安全,必须是场所的“职业安全”或“劳动安全”*生产安全是为了经济的效率,保护劳动者生命与健康的劳动安全,既是无价的也是无条件的。保护财产权的生产安全与保护生命健康权的劳动安全,属于根本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分别归类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制度原则。欲制定《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就必须区别两种安全观,必须追求纯正的劳动安全目标。参见康纪田:《以劳动关系的两重性界分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法的对象及其特征已经表明,《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专门调整行业性劳动安全,因职业安全的属性特征而归类于社会法领域,隶属于《劳动法》,是未来必须制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特别法。

文章来源:《矿业装备》 网址: http://www.kyzbzz.cn/qikandaodu/2021/0318/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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